魏东升律师,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,现执业于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,擅长婚姻家庭、刑事辩护、侵权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劳动争议等案件,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,秉承“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”的执业理念,以“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魏东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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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717201910115459
执业律所: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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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
1、过错责任原则
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。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。
2、无过错责任原则
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,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,便根据法律规定(民通106条系3款)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。
3、公平责任原则
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,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,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,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。
二、无过错适用的注意事项
1、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
1、适用无过错原则,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,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,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。
3、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、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,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,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。(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,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,免于承担)。
三、过错推定
过错推定,也称过失推定,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依据法律规定,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,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,推定侵权人有过错。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,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,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,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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